案例1: 8月,某证券公司向广东证监局提交行政许可申报材料,拟聘田某担任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广东证监局在查询诚信档案时关注到,田某在其他辖区任职营业部总经理期间曾被有关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经了解,田某在担任营业部总经理期间,该营业部多次因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警示,2009年8月,证券监管主管部门就此下发了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将该营业部及田某记入诚信档案。鉴此,广东证监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证券公司,该证券公司经慎重研究后于2010年10月撤回了田某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
案例2: 2011年5月,在广东证监局作出的首宗行政处罚“徐某私自代客炒股案”中,查询诚信档案时发现徐某因参与执行原民安证券违规资产管理业务,于2007年6月被证监会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情况。在查实徐某新的违规事实后,广东证监局决定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对徐某从重处罚,最终对其采取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案例3: 2011年6月,某期货公司向广东证监局提交变更广州营业部负责人申报材料,拟聘陈某担任该营业部负责人。广东证监局经查询诚信档案,发现其他证监局于2010年作出的一份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中,认定陈某作为证券营业部外部营销人员违规开展营销业务。据此广东证监局要求该期货公司对陈某从业诚信情况进一步自查,期货公司经自查后认为陈某不宜担任营业部负责人,撤回该任职资格申请。
案例4: 2011年12月,某期货公司向广东证监局提交广州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拟聘杜某担任该营业部负责人。经查询诚信档案,发现杜某曾于2007年被证监会处以警告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据此,广东证监局要求期货公司重新考虑该营业部负责人人选。期货公司最终撤回该任职资格申请,广东证监局向该期货公司下发了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
监局在处置华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期货)风险过程中,发现华南期货近三年来被记入诚信档案失信信息多达15条,但该公司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2011年11月,广东证监局根据“屡次违规、处理从严”的原则,对华南期货下发了采取暂停商品期货经纪业务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暂停该公司三个月的商品期货经纪业务。
备注:2012年2月,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拍卖获得华南期货18.4%的股权(累计持有华南期货52.4%的股权),净资本等风险指标均已符合法定标准并通过了广东证监局的验收。2012年2月,广东证监局对华南期货下发了《关于解除暂停商品期货经纪业务监管措施的决定》,自2012年2月7日起解除华南期货暂停期货经纪业务的监管措施。
案例5: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然而,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置资本市场诚信原则于不顾,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方式掏空上市公司,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违背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
四川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该上市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的主营电力、自来水、天然气生产和供应的公用事业公司,是当地支柱企业。自1997年上市以来,该上市公司主营突出、经营稳健、效益良好,2002年利润总额达9100万元,总资产13.6亿元,资产负债率仅为24.3%。
2002年,该上市公司股东某资产经营公司、某物资有限公司拟转让21.07%的国有股和7.07%的法人股股权。时任深圳ML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获知此消息后,立即组建深圳市ML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ML集团”)与之接洽,以欺诈手段收购该上市公司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
控股该上市公司后,ML集团以拓展业务为名,操纵该上市公司将巨额资金投向非主营高风险项目,并借口多元化发展,大肆转移上市公司资金。2003年8月和9月,在ML集团主导下,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对外投资决议,出资4.2亿元设立深圳MXKQ投资公司和深圳MX综合商社,打着房地产和贸易业务的幌子,为ML集团谋取不法利益。这两个子公司设立不久,资金就被拆借到控股股东关联方单位。为掩人耳目,ML集团还精心设计了国际贸易的圈套,虚设贸易交易,骗取上市公司资金。在其利益集团的掩护和帮助下,2003年一年从上市公司套走1.48亿元资金。在转移资金过程中,又冒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名义为其银行借款提供5.5亿元担保,套取银行贷款。
ML集团逐步掏空该上市公司资产,使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2005、2006年度分别巨亏3.4亿元、1.6亿元,资产负债率由ML集团入主前的24.3%增加至60%。其间该上市公司9亿多元资金被大量拆借给ML集团及其关联方,ML集团及周某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上市公司MX电力造成近12亿损失。
对于该上市公司及ML集团、周某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对相关当事人实施了市场禁入。2006年12月,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ML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深圳市ML集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5000万元人民币。其余5名被告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至20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述,2007年4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在ML集团及周某一伙违法犯罪分子被清除后,该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得以发展和好转,2007年度实现利润8890万元,资产负债率下降到55%,公司重新走上正轨。